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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法律】法人代表与租客名字不一致这种情况算不算“转租”?

发表于2013-01-17

  房子租给他人用于经营网吧,合同中约定房客不能擅自转租。然而,房东后来发现网吧的法人代表与房客的姓名不一致,于是认为房客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经营,交涉无果后,房东将房客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发表于2013-01-17

  诸暨市暨阳街道某村经济合作社有一幢综合楼,2007年3月,该村经济合作社将该幢楼部分楼层租赁给周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6万元,租期至2011年12月30日,房屋用途为经商。同时还约定,周某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给他人,否则村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发表于2013-01-17

然而,一段时间后,该村经济合作社发现租赁房屋由他人经营网吧,但网吧的法人代表并不是周某本人,而是第三人,于是认为周某将房屋转租掉。在交涉无果后,该村经济合作社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周某支付尚欠的租金、租金利息损失以及赔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发表于2013-01-17

  法庭上,周某则辩称,他没有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该网吧的法人代表的确不是他的名字,而是他聘用人员的姓名,对方只是代表其负责经营网吧,网吧的实际所有权和经营权仍属他本人。

发表于2013-01-17

法院认为,该村经济合作社和周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该村经济合作社认为周某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缺乏相关事实根据。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周某应支付相应的租金,但驳回该村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发表于2013-01-17

法律讲的是证据 凡是留个心眼!

发表于2013-01-17
引用:yes做个旅行者 在2013-01-17 11:07:54写道:原帖
法律讲的是证据 凡是留个心眼!

 看来生活中要随身携带录音笔了

发表于2013-01-17
引用:yes做个旅行者 在2013-01-17 11:07:54写道:原帖
法律讲的是证据 凡是留个心眼!

 讲什么证据啊,这个案子一看就是转租了!转租的每一个好东西

发表于2013-01-17
引用:dearnuobeier 在2013-01-17 11:14:22写道:原帖
引用:yes做个旅行者 在2013-01-17 11:07:54写道:原帖
法律讲的是证据 凡是留个心眼!

讲什么证据啊,这个案子一看就是转租了!转租的每一个好东西

 意见这么大!不会被伤过吧?

发表于2013-01-17

我觉得吧 转租也没关系的啊 只要第一房东利益没有受损就行,管那么多干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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